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

一、平均地權條例修正第47條之5及第8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關於不得為不動產炒作行為、查核權及違規罰責,依同條例第87條本文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已於公布日起算第3日(112年2月10日)生效。

二、修正條文如後附總統府公報第7645號(詳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