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公告111年度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 一、土地法第46條之1、之2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法令規定。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0年11月12日測重字第1101302165號函定本市東區實施地籍圖重測範圍 。三、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11月23日府地測字第府地測字第1101391730A號函辦理公告。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請參閱公告文及公告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