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1年03月14日南市地籍字第1010203408號
登記類
收 費 項 目 | 收 費 標 準 | 收 費 說 明 | 備 註 |
土地總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 備註: 1. 登記規費不滿一元 者不予計徵。 2. 就共同擔保增加部份 設定登記者免納登記費。 3. 抵押權次序讓與登記 免納登記費。 4.罰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訂立契約後一個月內申請登記,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死亡日)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登記費一倍之罰緩,最高不得逾20倍。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依使用執照上所列工程造價之總價千分之二計徵。 |
權利變更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
標示變更登記 | 免費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但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為變更而申請登記,致需繕發新狀者,免收取書狀費。 |
書狀補給登記 |
書狀換給登記 |
他項權利內容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費。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
更名登記 | 免費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
住所變更登記 | 無書狀 |
塗銷登記 |
預告登記 |
更正登記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
內政部103年3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3253號令訂定
謄本類
收 費 項 目 | 收 費 標 準 | 備 註 |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張新臺幣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十元 |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 |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台幣十元 | |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 |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 每幅新臺幣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 每筆(棟)新臺幣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 每人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 |
歸戶查詢閱覽費 | 每次新臺幣四十五元 限時十分鐘 | |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 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限時三分鐘 | |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十元 | |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 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 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 資訊費:每錄新臺幣一元。
※地段圖印發須知。
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登記時,應換發地段圖。所需工本費,按地籍圖 謄本收費 標準向所有權人收取。
地價類
※臺南市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地價資料收費標準
臺南市政府103年6月4日府法規字第1030515706A號 令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備註 |
地價謄本 |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 |
土地地價冊 | A4尺寸:每張五元 | |
※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備註 |
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 | A4尺寸影印機黑白複印:每張二元 | 雙面列印以二張計算 |
臺南市政府103年6月12日府法規字第1030552355A號令
測量類
土地複丈費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條之二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如附表一。
第 3 條 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測量費之收費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第 4 條 各級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其費用除前二條規定外,依下列規定分別計收:
一、測量及繪製共有物分割方案,依附表一項次四;其有多項分割方案,基本費僅收一次,施測費分別計收。
二、測量土地現況之地上物位置,依附表二項次一之建物位置圖測量費;需另計算地上物面積,依同項次之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三、未登記建物查封測量,依附表二項次一。
各級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限期在登記機關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者,其費用加倍計收。
第 5 條 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免納費用。
第 6 條 登記機關受理下列複丈,得依已核定之測量成果辦理,無需實地測量者,依本標準規定之收費數額半數計收:
一、依法院確定判決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所申請之複丈。
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確定結果所申請之複丈。
第 7 條 土地複丈成果圖、他項權利位置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標示圖或鑑定書圖之工本費,除依規定發給外,採電腦列印者,每張新臺幣二十元;採人工影印者,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第 8 條 申請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或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時,其已支出費用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或測量日期前撤回,且登記機關已赴現場辦理整備作業者,支出費用新臺幣八百元;未赴現場者,支出費用新臺幣三百元。
二、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已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全額;未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三、登記機關核對建物測量成果圖發現有誤,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第 9 條 登記機關因其他法規辦理複丈或測量業務,其費用計收方式除另有規定外,得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土地複丈費
附表一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基準表
項 次 | 項 目 | 費 額 (新臺幣元/單位) | 備 註 |
基本費 | 施測費 |
未滿二百 平方公尺 | 二百以上, 未滿一千平 方公尺 | 一千以上, 未滿一萬平 方公尺 | 一萬平方 公尺以上 |
一 | 土地鑑界複丈費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三千五百 | 四千 | 一千 |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 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每五個指定鑑 定界址點或測量標的點 為單位,不足五個點, 以五個點計。 |
二 | 土地位置或 他項權利位 置勘查費 | 五百 | 以每筆地號為單位。 |
三 | 土地合併複 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四 | 土地分割複 丈費 | 一千五百 | 二千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五百 | 一、基本費以分割前每筆地 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五 | 土地界址曲 折調整或調 整地形複丈 費 | 一、基本費以調整地號面積 總和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六 | 未登記土地 複丈費 | 一、基本費以複丈後每筆地 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七 | 土地自然增 加或浮覆複 丈費 |
八 | 土地坍沒複 丈費 | 一、基本費以坍沒後存餘每 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九 | 土地他項權 利位置複丈 費 |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 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附註:
一、施測費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
二、本表所稱線段,指複丈時施測經界或範圍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因地籍圖圖幅管理,致線段需切分情形,不得重複計數。
三、項次四及項次五,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新臺幣二百元。
附表二 建物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表
項 次 | 項 目 | 費 額 (新臺幣元/單位) | 備 註 |
一 | 依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第二百 八十二條辦理 |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 四千 | 以整棟建物為單位。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一千 | 一、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 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二、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 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
二 | 依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第二百 八十二條之一 辦理 |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 二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八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三 | 依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第二百 八十二條之二 辦理 | 建物測量成果圖核 對費 | 二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建物平面圖及位置 圖數值化作業費 | 六百 | 一、未能檢附電子檔者,應加繳本項。 二、以每建號為單位。 |
附註:
一、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測量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或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轉繪者,以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二、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或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二辦理,未能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應加繳建物位置圖測量費,由登記機關現場測量建物位置。
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後段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未能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三檢附電子檔者,參照項次三之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加徵之。
附表三 建物複丈之收費基準表
項 次 | 項 目 | 費 額 (新臺幣元/單位) | 備 註 |
一 | 建物合併 | 複丈費 | 四百 | 以合併前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
轉繪費 | 四百 | 以合併前每建號為單位。 |
二 | 建物分割 | 複丈費 | 一千 | 以分割後每建號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
轉繪費 | 八百 | 以分割後每建號為單位。 |
三 | 建物部分滅失 | 測量費 | 一千 | 一、以滅失後存餘建物之面積計算其單位。 二、多樓層之建號僅個別樓層部分滅失者, 以該樓層滅失後存餘部分之面積計收複 丈費。 |
轉繪費 | 八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四 |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勘查費 | 五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五 | 建物或特別建物各棟次之全部滅 失勘查費 | 五百 | 以每建號為單位。 |
附註:建物合併複丈費、建物分割複丈費及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層每五十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台南市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提供收費標準表
(依據土地基本資料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訂定收費標準表)
發佈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發佈字號:府法規字第1011024344A 號令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發佈字號:府法規字第1030290317A 號令
資料項目 | 資料輸出型式 | 計價單位 | 收費基準 | 受理機關 | 備註 |
測量資料 (地籍圖) | 電子檔 | 筆數 | 每筆一元 | 受理機關為本市資料管轄之各地政事務所。 | 以小段(段)為單位,按輸出段之總筆(錄、點)數覈實計算,總價尾數未滿新臺幣一元者,其尾數不計。 |
測量資料 (圖根點) | 點數 | 每點二十元,總點數未達10點者,以10點計。 |
登記資料 | 錄數 | 每錄零點五元 |
地價資料 | 筆數 | 每筆零點零一元 |
大圖幅地籍圖 | | 圖幅 | 每幅八十公分乘以六十公分,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計收。 | 受理機關為本市資料管轄之各地政事務所。 |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地籍參考圖,比例尺不限。 |
區段界一覽圖 | 紙張 | 圖幅 | 每幅七十八公分乘以九十公分,以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 受理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 為繪製基本單位,每圖幅繪製以可納入同一圖幅之區為限。經圖上可了解所要地點屬某地段範圍內及其四鄰地段名稱。 |
法規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
第 三 條 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申請提供臺南市土地基本資料庫之電子資料者,應填具申請表, 經受理機關
審核通過並繳費後發給。前項電子資料之資料項目、輸出型式、計價單位、收費基準及受理機關如附表。
第 四 條 電子資料以儲存光碟方式提供者,每片收取光碟材料費、資料處理及設備使用費共計新臺幣一百元之費用。
第 五 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臺南市議會或司法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或減收費用。
第 六 條 申請提供電子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半收取第三條第二項之費用:
一、前條以外之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需要。
二、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申請重劃地段之電子資料。
三、已提供資料範圍之項目,原申請人一年內第二次以上提出申請。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