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服務遠途申請人申辦登記案件,減少其往返次數以節省時間、交通成本, 提供遠途先審服務。
一、服務對象:非屬臺南市轄區之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者。
二、範圍:
(一)簡易案件。
(二)下列案件以外之一般登記案件:
1.大宗案件(指筆棟數合計五筆以上、申請人合計五人以上或連件件數三件以上者)。
2.繼承。
3.遺贈。
4.時效取得。
5.法院判決(和解、調解)、調處。
6.祭祀公業、神明會等處分及地籍清理案件。
7.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分。
8.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9.共有物分割、不同所有權人合併。
10.法人分割、法人合併。
1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12.屬結束繼承發生的公同共有關係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案件。
13.其他特殊案件,如跨縣市之登記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