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政便民,本所鼓勵民眾可於申辦登記業務時多加利用以下方式來取代印鑑證明,選擇最適合之方式來表達申辦真意,使您免再於各機關奔波,更能有效節省時間,提升效率。
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登記義務人可選擇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業務,並經由承辦人員核對身分確認義務人真意後,由義務人於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契約書、切結書等)簽章處簽名。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民眾可於地政事務所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卡」,並於申辦登記案件時於申請書備註欄敘明「使用土地登記設置印鑑」,各書表並用與該設置印鑑卡一致之印文即可。
三、地政士簽證
民眾倘委由專業代理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可選擇委託具有簽證資格之地政士代辦,透過簽證地政士確認雙方真意後,進行土地登記案件簽證,與使用印鑑證明具有同一效力。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透過將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契約書、切結書等)、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交由法院或其所屬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或認證,以代表當事人真意。
五、土地登記線上聲明
民眾可使用自然人憑證(公司法人則可使用工商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網站進行身分驗證後,登錄不動產標的、辦理事項、取得權利人及委託之代理人姓名、聲明期限等相關聲明登記資訊,進一步表示當事人真意後,由開業地政士或律師等專業代理人進行核驗當事人身分,再以專業代理人身分進行聲明驗證,並於申請書上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聲明登錄表送件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