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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地政導航家-繼承登記

「相續」是臺灣早期對繼承的代稱,隨著光復後(即民國34年),我國的繼承制度發生重大轉變,民法繼承編的施行打破了性別的隔閡,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並未侷限於男、女,符合現今男女平等的思維。

 

我國法令亦對繼承權的確認有嚴格的要求,相關法定文件如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旨在確保每一位繼承人的權利都受到保障。

 

至於辦理期限,我國法令規定,繼承登記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如超過辦理期限,每超過一個月會加收一倍登記費罰鍰,最多二十倍。

 

對地政事務所而言,繼承登記的應備文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5.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6.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7.所有權狀正本(如遺失者,由取得不動產之繼承人填具切結書)。
8.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9.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如為分割繼承登記應另檢附下列資料:
1.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1 份貼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
2.繼承人印鑑證明或本人親自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

 

若進一步按申請或提供協助的機關做分類,可分為四類:
第一類:地政事務所(提供行政指導,包含填寫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
第二類: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戶籍謄本、現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
第三類:地方法院(提供行政指導,如拋棄繼承)
第四類:國稅局(提供行政指導,包含遺產稅申報及繳納、稅捐查欠)
第五類:財稅駐點櫃檯(稅捐查欠)

 

辦理流程上,大部分的申請都能夠跨所受理(即不一定要到管轄機關),一切以「就近」、「方便」為大原則。
但必須特別注意的是,「申請印鑑證明」無法跨所受理,一定要到設籍的戶政事務所申請;如要辦理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為利民眾就近辦理,本所製作了上述機關的座落地圖,藉由手機定位,可導航至指定機關。

 

一、臺南市轄區內地政事務所 

 

 

二、臺南市轄區內戶政事務所 

 

 

三、臺南市轄區內地方法院 

 

 

四、臺南市轄區內國稅局 

 

 

五、臺南市轄區內財稅駐點櫃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