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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之作用分別為何?

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之依據。
公告地價,係政府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該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