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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應如何申報及處分或設定負擔?

按台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祭祀公業以管理人或派下員之一為申報人,並於申報期限內檢具申報書、沿革、派下全員系統表及現派全下員名冊、土地清冊、派下全員戶籍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原始規約(無者免附)、向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申請辦理,如果祭祀公業之土地分別在不同鄉、鎮、市、區時,應向面積大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辦理。祭祀公業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依清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