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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何時開始施行?歷次修正情形如何?

政府推動實價登錄係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希望能大量蒐集成交資訊,並在保障民眾隱私的前提下,提供大眾查詢,降低資訊不對稱情形。100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條文,規定交易權利人(買方)、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含仲介業及代銷業)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不動產買賣及租賃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至於前開三法施行日期行政院定自101年8月1日施行。
為精進申報登錄制度並解決相關爭議,內政部遂辦理制度通盤檢討及修法作業,上開三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07年5月7日送立法院審議。108年5月立法委員另提出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於同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將買賣案件申報登錄義務回歸到買賣雙方,並提前至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一併辦理,另依違法情節調整罰則區分輕重,經行政院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其餘修正內容經行政院於109年12月10日重送立法院審議後,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將成交案件門牌(地號)完整揭露、預售屋全面納管且即時申報、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責等,並納入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與紅單交易管理之規定,經行政院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