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法人或政府機關以買賣方式取得(含土地徵收目的之協議價購)不動產仍應依規定進行申報登錄事宜。2.其申報人為中華民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填寫申報人統編,並蓋管理機關大小章。3.公法人或政府機關以其聘任之職員為申報代理人,如臨櫃申報時,其身分證明應以公法人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相片之服務證或識別證為證明。4.協議價購案件請於備註欄⑦勾選協議價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