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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依土地法34-1條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