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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有行蹤不明時,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選定或由利害 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後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繼承人,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該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請國有登記時,應於申請書備註欄加註「確依民法規定完成公示催告程序,期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