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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名詞

1. 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由所調查之買賣或收益實例資料,據以估計區段地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主要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2.公告地價:公告地價係指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當年一月一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以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3. 申報地價: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申報其地價,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4.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依土地法第179條規定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之地價,稱為原地價。換言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係指土地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現值或未經移轉土地第一次規定之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係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用。
5.地價區段: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應按所蒐集的土地買賣、收益資料將地價相近、位置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劃在同一範圍內,此一範圍稱為地價區段。
6. 區段地價:區段地價係以每個地價區段為單位,按該區段內所蒐集的土地買賣、收益資料或以鄰近或適當區段價格推估之,並提經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價。
7.地價指數:地價指數係以特定的時間點,作為地價的基準日,計算一定期間內地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換言之,地價指數是用來衡量土地價格在某一時期的平均變動趨勢。
8. 基準地:基準地係指經地政機關選定,並估計其價格日期之正常價格,由地政機關定期查估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