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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辦理分割、合併或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時,其地價應如何辦理改算?

  1.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辦理分割時,其分割後各宗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原地價(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改算,應分別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及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辦理改算。
     
  2.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其合併後各宗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原地價(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改算,應分別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及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辦理改算。
     
  3.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辦理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共有物分割)後之原地價(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改算,應分別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及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辦理分算。
     
內政部95年2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50026856號令修正:
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
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
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