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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清查發現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其土地登記現況,如抵押權人、設定權利範圍、權利次序標的等,與日據時期登記簿、登記舊簿或新簿記載情形不符,是否需逐筆辦理更正登記?

請地政事務所先查明,如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惟倘無法查明更正者,仍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