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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位置怎麼辦?

土地所有權人如不同意協助指界位置,亦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條規定自行設立界標指界,並經鄰地所有權人同意後作為雙方重測後界址。如與鄰地所有權人未能達成指界一致者,將依法進行協調及調處。
如不同意協助指界位置又未能自行指界者,重測單位將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將予以逕行施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