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期間:111年5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止
實施對象:一般申請登記案件民眾
登記案件辦畢後應領取文件方式得:
✽親自領件:攜帶案件收據、身分證明及印章(代理人之身分證明及印章)至發狀櫃檯領件。
✽郵寄到府:於申請收件時填寫寄送服務申請單(附件)並附具掛號郵資,採掛號郵寄至指定住址。
✽i郵箱領件:協助民眾查詢住家或辦公地點附近的i郵箱,於申請收件時填寫寄送服務申請單(附件),並附具運費,郵寄至指定i郵箱。
辦理方式:
✽採寄送方式辦理,經郵政單位確定已遺失者,申請補發權利書狀,登記原因以書狀換給方式辦理。
✽郵件逾招領期間,遭退回寄件者情形,將逾期未領案件移還「領件櫃檯」,以供申請人親自領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