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發現原申報登錄內容有誤者,由買賣雙方(或其代理人)檢附下列文件,以臨櫃方式至管轄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1) 買賣雙方自行辦理者,應檢附實價登錄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買賣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及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非由買賣雙方親自送件,應另檢附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委託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應親自送件,但地政士為代理人時,得由其登記助理員或該買賣登記案件之複代理人送件。送件人除前述資料外,另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中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及申報書得免由申報義務人簽章;另亦得以載明委任關係之申報書替代委託書。原申報登錄時以申報書代替委託書,並於原申報書載明代理權限包含更正申報且尚未逾委託期間者,得以原申報書影本代替委託書,並得免付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管轄機關核對送件人身分及應檢附文件;核對身分之證件,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為之。
3.管轄機關收受案件後,將審認是否受理更正,確認受理後於地政線上申辦系統更正申報登錄資料。
4.更正申報作業可就近於任一地政事務所以代收代寄方式辦理,申請人須填寫申請書並付掛號郵資。
5.更正申報案件經受理後,管轄機關將審認是否有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