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現值應如何認定?登記謄本無該項資料時,應如何查詢?

有關土地增值稅業務之主管機關,在本市為本府財政稅務局及其所屬分局,故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應以稅捐稽徵處管轄之資料為準。至於土地登記謄本有關「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欄位之登載方式,係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內政部相關規定辦理,若登記謄本無該項資料時,可向管轄地政事務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