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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清查民國38年12月31日前登記之抵押權,發現日據時期登記簿所載有債權人4人,至登記舊簿及新簿僅記載○○○等4人,未載明債權持分,是否應辦理更正債權持分?又應否比照民法第817條第2項規定推定

本案如經地政事務所查明,發現係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如否,應由債權人或其繼承人檢附契約書或依民法817條第2項規定推定為均等,申請辦理更正。倘未能更正債權持分者,仍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