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如經地政事務所查明,發現係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如否,應由債權人或其繼承人檢附契約書或依民法817條第2項規定推定為均等,申請辦理更正。倘未能更正債權持分者,仍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