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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摘要規定:

一、土地及建物自所有權人死亡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經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明後,即公告請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辦理登記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則由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二、列冊管理超過十五年,繼承人仍未申請登記者,則由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將土地及建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三、公開標售前將公告三個月,土地及建物之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共有人就標售不動產之使用範圍內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在決標後三十日內未表示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可依其民法所定應繼分領取,超過十年無人申請領取則歸國庫所有。

五、繼承人或第三人對標售不動產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占有之權利。

六、標售不動產若有租賃關係超過五年者,標售後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