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兒女撫養父母、父母生前贈與不動產、身後繼承不動產,都不會也不能因「性別」、「已婚」、「未婚」之身分而有差別待遇。
按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再按民法第1115條: 1.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另按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兒女共同撫養父母及男女受不動產贈與及繼承權利皆平等,故出嫁的女兒也有繼承去世父母親遺產的權利,以及撫養父母的義務。